第241章 科举籍贯

    糊糊:“由此,各直、省对乡试冒籍者的态度也就由过去的默许变为高度戒备,严防外省人到本地冒籍乡试,朝廷也从维护制度实施和地域平衡的角度予以高度重视。
    如宣德七年顺天府乡试因关防不严而致有诈冒,科道官奏请严治提调官府尹李庸、监试官御史梁广成等罪,朱瞻基认为罪不可宥,只念斯事因庸觉察,才姑宥之。
    但涉及功名前途,这种事屡禁不止。
    冒籍应试一般是发生在科考和乡试中,但到嘉靖时期,科举竞争的日趋激烈,会试中也出现了冒籍现象。
    此时是南北分卷,会试冒籍,直接挑战科举‘公平’的底线。
    为严格执行考生须在户籍地报考原则,明朝提出明确要求。
    首先,禁止官员子侄人等于父兄任职直省参加科举考试。
    所以王守仁不得不千里迢迢赶回老家参加考试。
    明代任官实行地区回避制度,也即不许官员在户籍所在直、省任官。
    早在洪武四年,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就已定为常例
    由于任官实行以上地区回避制度,这样就为官员子侄人等于宦所科举造成了便利条件。
    如明初着名理学家、阁臣薛瑄户籍本在山西河津县,因其父贞任河南鄢陵县学教谕,瑄补鄢陵学生,遂举河南乡试第一,时永乐十有八年也,明年成进士。
    据统计,宣德五年庚戌科共录取进士100名,未在户籍地参加乡试者共15人,而其中有11人是在其父任职直省参加乡试。
    这种到父兄任职地入学应试的做法比起单纯的冒籍虽然还有些理由,因其往往是和父兄生活在一起的,但在各直、省乡试定额录取的情况下,这实际上仍是对科举实力较弱省份解额资源的侵夺,自然也引起后者的不满。
    故随着科举竞争的日趋激烈,朝廷也开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
    景泰四年二月,从礼科都给事中张轼所言,明廷明令申禁官员子侄人等于宦所冒籍科举。
    其次,若考生户籍地发生跨直、省变化,则规定在现籍地报考,具体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文官子弟获京卫籍可在顺天乡试。
    明初对文官实行特恩荫叙,但获荫者数量很少,据统计,自洪武十六年至景泰七十余年间,文官得荫职者仅50余人,其中,得荫京卫武职者仅有4人。
    文官子弟承荫京卫籍者,既可参加顺天乡试,也可继续在其原籍地乡试,比一般考生多出一个选择。
    景泰后,随着明廷开行捐例的经常化,越来越多的有钱人通过捐纳途径获得京卫职衔。这样其子弟也多有以此冒充京籍而应试京闱者。
    万历三十年六月,礼部奏准申明如有上纳锦衣卫等职衔者,子弟不准妄开京籍,以杜塞该冒籍之路。
    二是跨直省迁移的卫所举子应在现籍卫所所在直省或指定直省报考应试。
    洪武、永乐年间,随着对全国卫所的大规模布局和调整,使得卫所举子一般都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户籍地,一是当今隶属的卫所,一是此前隶属的州县或卫所,前者是户籍现所在地,后者是户籍原所在地。
    户籍迁移未出直、省的卫所举子当然仍在原直、省科考与乡试;而户籍发生跨直、省迁移的卫所举子按规定一般都应在现籍卫所所在直、省报考科举。
    三是跨省直迁移的太医院籍、钦天监籍、富户籍、匠籍等人户一律在现籍地报考。
    明代两京都设有太医院、钦天监,都是带有很强专业技术性质的衙门,拥有该衙门户籍者可分别在两京报考科举。
    四是所有跨直省自行迁徙且就地附籍的人户都一律在现籍地报考。
    卫所军籍、太医院籍、钦天监籍、富户籍、匠籍以及站籍等户类的跨省直迁移都是在官府的主导下产生的。
    除此之外,实际上还经常存在着主要因生计所迫而自行迁徙的人户,对此明朝的态度当然首先是严令禁止,但有时在阻止无效的情况下,也不得不承认现实,允许他们就地附籍。
    需要注意的是商籍,这是明代中后期才出现的新事物。
    明代科举对商人并无歧视政策,商人及其子弟属于良民,自然可按制入学应试,只是在明初他们尚无专籍,而是分别归于军、民、匠、灶各户类之中,且主要是归属于民籍。
    由于商业经营的需要,特别是盐商都有经朝廷特许的行盐区域,这样就自然产生了盐商在行盐地定居但因无当地户籍故其子弟须按制回现籍地入学应试的问题。
    随着在外商人及其子弟的增多,特别是盐商势力的发展,他们自然要求政府解决这个问题。
    万历十三年,朝廷遂采御史蔡时鼎议,许扬州商灶子弟于运司应试,提学官一体选取入学。
    这就是历史上最早设立的所谓商籍,也即允许居于扬州的两淮盐运司的山、陕商人及其子弟就地附立商籍入学应试。
    同样的举措明末在西北地区也有实施。”
    骄傲的猪猪:不冒白不冒,冒了还想冒。
    云与海:上有政策,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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